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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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上调个人自用物品进口免税额

斐济在日前发布的“2020/2021财政年度国家预算”中宣布,将《1986年海关税则》第212条规定的个人进口的供个人使用的物品的关税减免政策从现行的邮包或空运进口扩展至海运,并将适用减免税率的进口物品最高价值从400斐元上调至2000斐元。

《1986年海关税则》第212条规定:对价值不超过2000斐元的个人进口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斐方强调,“个人进口的自用物品”限供个人使用,而不能于销售或商业目的,且进口物品的价值不得超过2000斐元。该金额包括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IF)。每批进口物品享受减免税率的物品总价值最高不超过2000斐元,超过的,将对超额部分征税。若一批物品由一个以上的包裹组成,并寄给一个或多个个人收件人,则斐济税务和海关总署(FRCS)首席执行官将按照“若来自同一个来源,则海关官员将所有托运物品按照单一托运物品处理。作为单一托运物品,若货值超过2000斐元(CIF)的起征点,则将对超额货值部分征税”的原则处理。

免征关税的条件:

■不适用于酒、烟草。

■适用于通过海运、包裹邮递或空运进口的物品。

■“个人进口”是指即个人进口供个人使用的个人物品,而不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贸易或转售。

■如果海关官员根据其判断确定一个或多个包裹托运给同一个或多个收货人,则这些包裹将被视为一个包裹,在这种情况下应相应地评估关税。

■海关人员在放行前对包裹的内装物品与申报名称的一致性进行评估。

■减免须在办理进口手续时主张。

■个人应作为所有物品(酒、烟草除外)的收件人。

■物品的用途、类型、种类和数量应仅供个人使用。

限制和禁止的物品:

所有进口物品应符合《1986年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管理条例》之规定。

如果海关在进口包裹中发现限制进口物品,则收货人必须在放行前取得有效许可证。对禁止进口物品应依照《1986年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管理条例》之规定予以扣留和处置。

进口人须注意:

■除取得斐济警察总监签发的许可证外,禁止进口枪支,包括气步枪、气手枪、弹药和炸药;

■未经农业部长书面许可,禁止进口活体动物或鸟类、动物产品、植物、植物材料、水果或种子;

■除获得卫生和医疗服务部常秘颁发的许可,禁止进口非法药物和麻醉药品;

■进口无人机须取得斐济民航局(CAAF)签发的许可/许可证;

■进口手机/电信设备须取得斐济电信管理局签发的许可/许可证;

根据《1986年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管理条例》进口的所有受限制或禁止的物品,只有在获得有关政府机构的批准并签发的适当的和有效的进口许可或许可证后方可放行。有关限制和禁止物品的更多信息,可参阅https:// www.frcs.org.fj/wp-content/uploads/2012/10/CUSTOMS-PROHIBITED-IMPORTSAND-EXPORTS-REGULATIONS-1986-REVISED-29.01.pdf

清关要求:

要完成海关清关,进口人须:

■出示其“联合身份证”或税号(TIN);

■其他机构的签发许可证(如适用);

■提供商业发票;

■运输到达文件(如提货单、空运单或到货通知书);

经批准进口物品的处置:

经批准进口物品的处置和使用应遵守《1986年海关税则》第17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自进口之日起五年,若使用减免税率进口的物品的处置和使用目的超出原许可条件,须补缴关税。

对关税减免的滥用:

将海关根据关税减免政策予以清关的物品用于其他用途属违法行为,规避关税也是违法行为。规避通常涉及:

-进口人在清关时低报进口价值;

-虚报/ 错误描述进口物品;

-办理进口手续时少报进口物品;

对上述行为的最高刑罚为罚金25,000斐元或10年监禁。

此外,若海关人员不认为进口物品符合税则第212条中规定的减免条件,则可拒绝申请,并按照正常税率对物品征税。

此外,若已清关物品在离开海关后不再满足有关关税减让的条件,则斐济税务和海关总署(FRCS)首席执行官有权取消已给予的减让并收取适用的关税。